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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稳步推进省级创新型县建设,实现我县经济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省级创新型县建设实施方案》(昌府〔2023〕69号)、《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三年行动.....

昌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稳步推进省级创新型县建设,实现我县经济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省级创新型县建设实施方案》(昌府〔2023〕69号)、《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琼质强省办〔2023〕18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措施内容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再次入库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建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包含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研发机构,按照省级财政激励金额的50%对依托单位进行资助。

(四)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孵化,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内设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均按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获得科技奖项获得省级财政激励的,按照省级财政激励金额的50%进行扶持。

(六)鼓励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一定补贴,年度累计交易额在10(含)-500万元、5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贴。

(七)激励规上企业稳产增产。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包含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增资扩产,对工业产值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本年度小升规纳统的企业,在获得省级小升规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2.本年度首次投产就纳统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两年或两年以上纳统的企业,产值增速同比超过8%(含8%)的企业管理团队给予梯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梯度分别为: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超过8%的增量部分8‰的资金奖励;产值1-10亿元(含10亿元)之内的企业,给予超过8%的增量部分10‰的资金奖励;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过8%的增量部分12‰的资金奖励。

(八)支持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普场馆建设。对新认定为县级科创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10万元。对已认定的县级科创平台,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分别为“优秀”等次5万元,“良好”等次2万元;对新认定为县级科普场馆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5万元。对已认定的县级科普场馆,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分别为“优秀”等次5万元,“良好”等次2万元。

(九)鼓励我县企业和相关单位将专利或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在标准化重要基础项目研究、关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有效转化为标准、国际或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等给予支持。鼓励我县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于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或企业技术规范提升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获得省、县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鼓励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获得省、县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审核

扶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由相关责任单位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当年度在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名单中的企业不得申请)→经县责任单位审议后,将拟奖励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待财政资金下达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三、监督管理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或平台,有下列行为的,由县责任单位撤销其相应资格,收回已拨付奖励经费。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惩戒企业名单的;

(五)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四、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昌江县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措施第一至第八条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措施第九和第十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与县委、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别,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金额奖励;同一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扶持。

(四)为了做好我县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衔接,2023年度符合以上扶持奖励措施内容的也可进行申报。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昌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五)本措施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措施内容亦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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