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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导读:玉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广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数字玉林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一)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企业发展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

玉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玉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玉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广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数字玉林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

(一)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企业发展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当年在玉林注册并纳入规模以 上统计的月度新增入库数字经济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在玉林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含)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按 50%的比例解决。对当年完成月度新增入库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总量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开发园区给予绩效考评加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玉林注册的,并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数字经济企业,由玉林市组织申报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 10 名、11—30名、31—100 名的,由玉林市组织分别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于 当年新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 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降低数字经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

对在玉林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中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 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 化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最高奖励 200 万元。鼓励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 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 平方米至 1000 平方米(含)租金减半。[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四)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

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并在玉林生产的,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含)、5 亿元(含)、10 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含)、1 亿元(含)、5 亿元(含)的,分别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100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对在玉林发展上述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然人,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

二、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六)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

支持“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500 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落户园区后对玉林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发展

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的数字经济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对集聚区内的项目重点推荐争取国家、自治区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楼宇引入数字经济企业

对租赁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租住数字经济企业税收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楼宇,按数字经济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楼宇运营机构 15 元/月/平方米补助,专项用于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租赁成本。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财政局]

三、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九)加强新一代数字技术应用示范对认定为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在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贡献程度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级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财政局)

(十)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广西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广西数字化车间的,由玉林市组织分别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 2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加快推进“两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且企业为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或项目投产后 1 年内上规的数字经济企业,在争取国家、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级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发展远程医疗、协同办公、共享平台等领域服务业发展

推广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养老、智慧学校等建设,对投资以上类型的项目重点推荐争取自治区、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按照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的奖励条件给予本领域服务业发展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

(十二)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对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万元(含)、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的企业或机构,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申报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对在玉林注册且独立核算的通信、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运营后从事跨国业务(或国际业务年度收入占主营业务年度收入 10%以上)的,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际国际主营业务年度收入给予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优化简化项目审批

已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 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所需建设用地,以打包的方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容缺投资审批机 制。在玉林市及各县(市、区)全面推行设立通信服务专窗,提供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报建、咨询等服务。有关部门在受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部供电有关规划建设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规划许可证批复,1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市政开挖许可证批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

(十五)降低 5G 基站用电成本

支持 5G 基站单独安装电表实行直供电供应,对于暂时只能使用转供电的 5G 基站,5G 基站与相关物业经营者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的方式解决租用场地、线路等产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核定的电价中加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玉林供电局]

(十六)支持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支持服务器数量超过 500 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力争实现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 0.349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和政 务服务局,玉林供电局)

(十七)降低通信网络建设租赁费用

基础电信、铁塔和广电运营企业使用高速公路等路网管孔,租赁费用按不高于 4000 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各租赁企业不得转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技术创新

(十八)支持数字创新平台建设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创新平台,在自治区财政予以倾斜支持,申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九)加大数字经济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力度

对在玉注册且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 50 万元。列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补助 20 万元。通过验收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 20 万元/项;自治区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项目的市财政奖励 10 万元/项。(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二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知识产权建设

玉林数字经济企业获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含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0 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5 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 10 万元,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8 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 5 万元,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 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1万元。相关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六、加强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平台出站留玉工作并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每人不少于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鼓励玉林市内高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对新获批建设的相关专业博士点、硕士点,及新获批开设的相关本科专业,由玉林市组织分别申报自治区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三)加大力度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各层次人才

对在玉林工作的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用人单位按照博士 12 万元、硕士 6 万元、本科 3 万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分 5 年发放完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人才的教育医疗保障

对引进的高层次数字经济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居住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优化玉林市高层次人才优诊就医服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指定医院提供免收挂号费和检查取药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七、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用地和融资保障

(二十五)加大数字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

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加大项目报批前期材料的指导力度,引导项目少占耕地或不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及时做好项目用地核销等用地手续,提升审批效率,做到应保尽保,优化保障。落实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数字经济工业项目且节约集约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数字金融发展

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在玉林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一次性落户奖励。申请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实缴注册资本的 1%,奖励金额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

(二十七)创新开展面向数字经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协助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申请“桂惠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面向数字经济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保监分局)

(二十八)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上市(挂牌)企业,由玉林市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和玉林市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进行申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九)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风险

抓好“桂惠贷”等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对自治区级以上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予以贴息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玉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相关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

(三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对玉林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由玉林市组织申报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以上措施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归属《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叠加享受;与市级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本措施由数字玉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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