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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横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横州市茉莉花产业发展(2023-2025)奖励扶持办法

       导读:横州市茉莉花产业发展(2023-2025)奖励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定规划、树标准、严监管,着力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着力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持续推动茉莉花产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培育壮大茉莉花“1+9”产业集群,构建茉莉花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打造世界茉莉花产业中心,建设具有浓郁茉莉风情的区域副中心城市。根.....

南宁市横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横州市茉莉花产业发展(2023-2025)奖励扶持办法

横州市茉莉花产业发展(2023-2025)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定规划、树标准、严监管,着力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着力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持续推动茉莉花产业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培育壮大茉莉花“1+9”产业集群,构建茉莉花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打造世界茉莉花产业中心,建设具有浓郁茉莉风情的区域副中心城市。根据《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且从事茉莉花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标明产地为横州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及家庭农场、产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优化横州茉莉花产业布局,促进三产融合,推动茉莉花基地标准化、加工专业化、产品品牌化、文化国际化发展,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把我市茉莉花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产业。

第四条 市财政在整合农业、经信、科技等部门惠农资金、产业资金和乡村振兴资金基础上,每年预算安排茉莉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支持茉莉花产业发展。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基地建设

1.建立茉莉花良种(通过省级农业或林业部门审认定的)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对组织开展良种植株示范、推广,扩大良种种植规模达50亩(含)以上100亩以下、100亩(含)以上200亩以下、200亩(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500元、800元/亩。

2.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模式,示范推广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一是依法依规、合理流转土地建立茉莉花种植基地,连片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每年给予200元/亩土地租金补贴,连续补助两年;二是按标准化种植要求新种茉莉花的,给予6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三是建立连片标准化、水肥一体化以及病虫害统防统治茉莉花种植基地50亩(含)以上100亩以下、100亩(含)以上200亩以下、200亩(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600元、1000元/亩;四是按标准化新建茶园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亩。同时符合第二、第三项奖励条件的,取其最高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累加。

3.加强茉莉花种植质量提升,每年安排30万元,鼓励引导在茉莉花种植中进行土壤改良,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优先对获认定为茉莉花种植保护区、种植基地给予支持。

第六条 加工建设

1.对在横州市投资新建茉莉花产品标准化加工生产项目,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优惠配套政策(包括土地、税收、厂房等)。

2.鼓励企业对生产厂房、机械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升标准化加工生产和精深加工水平,大力推进离地生产,对引进或自主研发全自动离地窨制茉莉花茶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或升级改造后一年内发展为规上企业的,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当年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分别按照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500万元。(已获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奖励补助总计达该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40%的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增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茉莉花及制品加工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40万元[含区、市、县奖励(补助)]。鼓励原有茉莉花(茶)代工企业通过创建自主品牌、设立新法人、技术改造等方式进行转型升级,对于新建投产并实现月度入库的上规入统企业,在享受有关政策奖励(补助)的同时,另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茉莉花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累加。主营业务收入限横州市本地工业收入。

5.鼓励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对租赁本市产业园投营的标准厂房用于茉莉花及制品生产制造的规上企业或当年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年度起,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含市、县奖励(补助) ],可连续给予两年补助(次年达不到前述强度的,停止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市场建设

1.对上市的横州茉莉花及制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直接年出口首次突破5000万元、3000 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横州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累加。

3.对新增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次年仍在库、增速高于所属行业全区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上茉莉花产品及制品批发(零售)企业(含大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6万元(含自治区、县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

4.对当年销售额突破5亿元(1亿元)、2亿元(5000万元)、1亿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茉莉花产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累加。

5.进一步加大对自营茉莉花产品的扶持力度,对茉莉花产品加工企业年自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茉莉花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不重复累加。

6.进一步激发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发展活力,对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7.鼓励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全国各地城区、机场、高铁站、商超等建立横州茉莉花区域品牌官方店、横州茉莉花产品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的企业、经营大户和协会,在一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四线城市至县城每建成一家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8.对积极响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动,参加国际、国家协会,省级政府或部级部门主办的展销会(含交易会、博览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9.对进驻电商产业园或孵化园的茉莉花文创、“双创”企业,免租金3年。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并纳入我市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横州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在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开设企业旗舰店,对在天猫、京东平台、拼多多、抖音商城等开设企业旗舰店并良性运营3个月以上的,月均线上销售30万元以上的(多平台销售合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销售茉莉花茶及其制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做强和优化茉莉花产业国有平台,注资500万元,提升国有平台自主生产、研发、销售等能力,带领全市茉莉花及制品企业抱团发展。

12.支持企业扩销促产,加强茉莉花盆栽盆景、茉莉花茶等“1+9”茉莉花系列产品的宣传推广,鼓励横州市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群众、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力量等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茉莉花系列产品。同时立足扩大内需和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做好茉莉花系列产品的对外宣传推介。

第八条 品牌和文化建设

1.加强茉莉花茶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和推广,大力培育和储备产业人才,对获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公布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或推选为中国制茶大师/制茶能手、广西工匠制茶能手/广西茶叶大师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2.对新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南宁市市长质量奖、横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横州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对新获得全国茉莉花茶十大优秀品牌推选的(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横州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被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茉莉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对新被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茉莉花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准注册商标品牌且使用该商标的横州市茉莉花及制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6.鼓励横州茉莉花企业统一使用“横州茉莉花”品牌标识,提升横州茉莉花的品牌影响力。对规范使用“横州茉莉花”品牌标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对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横县茉莉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申报获批使用“横县茉莉花”“横县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8.对获授权使用和获批使用的企业,按规范要求印制、使用“横州茉莉花”品牌标识、“横县茉莉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横县茉莉花”“横县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包装盒(袋)达十万个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增加十万个再奖励3000元,以此类推。

第九条 质量安全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新建一批茉莉花、茶叶(绿色产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并获得相应的基地认证。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茉莉花或茶叶生产基地,分别给予生产基地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同时符合以上两项奖励条件的,取其最高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累加。

2.鼓励横州市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参与申报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对获得认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张证书(含转换)给予奖励2万元;续证通过的每张证书给予奖励2万元。

3.鼓励横州市茉莉花及制品企业参与申香港优质正印、广西优质认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当年获得认证称号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条 重大科技创新

1.对在茉莉花及制品科研方面有重大创新发明成果,能极大推动茉莉花产业发展的,如茉莉花自动采摘系统、茉莉花品种改良及推广、茉莉花“互联网+”品牌、茉莉花产业技改及质量安全、茉莉花溯源品控系统、茉莉花双创等,对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辖区的集体奖项、个人奖项,获得国家级颁发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颁发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的每项(人)奖励2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颁发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的每项分别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2.鼓励茉莉花及制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对企业开展茉莉花产业关键重要技术研究,成立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新增认定的或到期复审通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合作并获得南宁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获立项上级补助资金20-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或协会,可向牵头单位申领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横州茉莉花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

2.申请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产业协会简介、业务简介和项目简介;

3.相关材料附件(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正式发票、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获奖证书、品牌认证证书等);

4.材料真实性声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扶持项目经市茉莉花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公示,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上级项目资金的,按上级有关要求申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申请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茉莉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确保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茉莉花产业发展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严和在产业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问责、一追到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票据均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可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横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要求,新种茉莉花、茶地块和基地选址在2019年我市开展的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后,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非耕地且符合“第五条基地建设”标准的,享受相应标准的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的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政策,与市本级其他扶持奖励政策同类的,不得重复享受。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横州市茉莉花产业服务中心对本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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