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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马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为持续推进强首府战略强工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推进工业振兴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四五”时期马山生态工业,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加大财政对生态工业的投入(一)设立生态工业发展基金。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县本级资金安排2000万元、统筹整合上级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一区多园”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发展扶持.....

南宁市马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马山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持续推进强首府战略强工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推进工业振兴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四五”时期马山生态工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生态工业的投入

(一)设立生态工业发展基金。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县本级资金安排2000万元、统筹整合上级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一区多园”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

(二)设立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每年从生态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8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年度惠企政策。实行“年初预算、年中兑现、年终结算”和“先报先审、审过即付、多退少补”的管理模式,随时兑现符合政策的企业申请。

二、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三)给予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县外引进或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符合马山县“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目录的产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性次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四)给予新建重大制造业项目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制造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马山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自治区、南宁市支持的除外。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南宁市“双十双新”的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给予制造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制造业企业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马山县本级所得部分达50-100万元、101-200万元、201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20%、30%分别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次年3月底前兑现完毕。对“一事一议”重大优质项目按约定条款兑现。

(六)推动企业加快增长。对我县规上制造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1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2亿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5%及以上的,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每家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企业收入上台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2万元、32万元、22万元、12万元。突破台阶已获奖励的,再次突破仅奖励差额部分。

(八)支持企业上规入统。给予首次上规入统企业奖励,其中新建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上规入统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九)给予企业入规工作经费。每新增1家规上企业,给予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和企业所在地乡镇各1万元工作经费。企业所在地为苏博工业园区的,工作经费安排在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计入乔利乡范围。

五、给予企业新增用工奖励

(十)对员工超过100人的县级规上制造业企业,新增普工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协议)、到岗满3个月的,按新增普工就业人员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奖励资金。一年之内,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用工奖励。

六、支持企业创新技术

(十一)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转化每一件科技成果再奖励5万元。

(十二)给予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给予瞪羚企业奖励。经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设。对企业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通过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五)支持专利申请和保护。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按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以同一产品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取得1项、2项、3项(含以上)专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鼓励使用本地工业产品。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马山县辖区内注册的工业法人企业产品。被选用的县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销售价格不高于县内近三个月各行业所采购同类商品均价。

八、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十七)扩宽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好“桂惠贷”等各级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评范围,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股权、基金、债券等融资。设立企业融资贷款补助资金,对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制造业企业融资贷款,按贷款应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十八)给予节能减排降耗奖励。年耗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重耗规模工业企业,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年下降6%-10%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年度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年下降10%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减排企业奖励由生态环境局另行补充,奖励可以与降碳奖励累加。

(十九)鼓励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使用管道燃气或分布式能源站供热的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气量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

(二十)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年内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应急管理局(一级)、自治区应急管理局(二级)和市应急管理局(三级)组织考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已享受过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企业实施等级升级的,按升级等级与升级前等级奖励标准的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留在马山发展

(二十一)给予企业高管和骨干科研人才贡献奖励。对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其企业(机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关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在马山县纳税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12万元以上)的,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100%奖励。

(二十二)给予企业高级职称和高等学历人才贡献奖励。工业企业聘用具有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100%奖励;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70%奖励;具有学士学位人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缴纳人个人所得税马山县分享部分给予50%奖励。

十二、坚持县领导率队服务重点企业制度

(二十三)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实施分类指导,精准帮扶。坚持县领导率队服务重点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驻点服务、专班服务、一对一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用料难等突出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三、其他

(二十四)以上相关措施可以同自治区、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政策措施叠加享受,县本级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本文件实施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单个企业5年内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县制定的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最高一个行业的奖补资金,多个部门的同类奖补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五)《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府规〔2016〕7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促进工业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马府规〔2019〕6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工业、商贸业生产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1号)涉及工业的条款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上政策终止执行前,已达到条件应享受政策奖补但尚未兑现奖补资金的,依原规定予以兑付。

(二十六)本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二十七)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八)马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措施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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