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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覃塘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导读:覃塘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突出“工业振兴”,引导辖区工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和智能化转型,全力帮扶企业成长、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推进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贵港市《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贵港市覃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覃塘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覃塘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突出“工业振兴”,引导辖区工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和智能化转型,全力帮扶企业成长、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能级,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推进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贵港市《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覃塘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技术有优势,发展潜力大,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旨在推进覃塘区工业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向全产业链延伸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及用途

第四条  设立工业振兴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覃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第五条  给予新上规工业企业转规奖励

(一)当年月度新增转规入统工业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企业转规之月起,一年内兑现到位。对3年内“退库”的企业,全部收回奖励资金。

(二)当年月度新增转规入统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另外给予企业当年对覃塘区地方财力贡献50%的奖励。

第六条  给予企业上台阶奖励。对重点推进的木材加工、精细化工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指定标准,且增速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上台阶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对覃塘区地方财力贡献净增长额40%的奖励。

(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对覃塘区地方财力贡献净增长额30%的奖励。

(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对覃塘区地方财力贡献净增长额25%的奖励。

(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同比增速达到3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对覃塘区地方财力贡献净增长额20%的奖励。

第七条  给予企业技术进步奖励

(一)支持工业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对当年经备案或核准并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改资金超过5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使用国内外同行先进工艺及先进水平的设备,经认定后,给予购买该类设备发票额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所有设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 200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覃塘区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获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奖励 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

(五)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智能工厂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示范项目、绿色产业链、绿色产品等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含提名奖)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给予企业创名牌品牌奖

(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上市奖励

(一)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

(二)辖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覃塘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对辖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总量。对企业扩大进出口总量进行奖励:

(一)当年自营出口额累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营出口额累计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自营出口额累计达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此项奖励最高不超35万元。

(二)对企业进口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进出口数据,须统计在覃塘辖区,最终以海关部门反馈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区内优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为中小企业搭建与区本级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平台,适时开展技术对接、供应链对接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覃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指定专业展会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参加广西区外专业展会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参加广西区内专业展会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工业振兴奖励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当年期满,次年的1月15日至3月15日。

第十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填报《覃塘区工业振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对应申请奖励事项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申请。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认定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根据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情况共同审核。

第六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复核资金申请表信息及相关资料并留档,确定核算奖励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形成报告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正式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及额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并根据区政府批复及相关资料按程序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则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规范核算。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纳税额覃塘区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 地方财力贡献净增长额是指,企业当年纳税额覃塘区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增量(不含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上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要充分考虑企业留抵退税基数部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的多项奖励条件,可叠加享受。与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内容相重叠的,不得叠加,对自治区、贵港市出台同类型政策的,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当年所获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能高于当年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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