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技术、人才、资金、项目、政策、市场等创新要素向产业汇聚,推动崇左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比例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群。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属地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5万元/家。
(二)培育发展“瞪羚企业”。每年重点遴选1-2家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企业,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对经自治区核定的“瞪羚企业”,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属地财政连续3年按自治区奖补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补。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提高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在巩固提升现有人才队伍能力的基础上,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在巩固提升现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基础上,争创更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属地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100万元;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属地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30万元。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报税报统科研专项,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获得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专项的企业,在第二年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安排,每年滚动支持一批报税报统科研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本级对市场导向明确、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创新自筹项目在准入范围内给予立项支持,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二、强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五)全力保障研发经费支出。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在具体预算安排时,科技计划项目要重点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倾斜。对新增的预算安排,原则上要投入到上述研究领域,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六)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对铜锰稀土新材料及循环经济、糖及食品加工、高端家居、新型建材“四大主导产业”重大研发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科技项目事前立项资助;对市人民政府与高校合作的市级科技专项,重点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发,给予科技项目事前立项资助;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且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由属地财政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予以资助。对项目完成后在崇左市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由属地财政按不超过国家项目经费的1.5%给予支持。
三、强化激励作用,增强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七)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税收服务。重点围绕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八)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支持创投机构直接投资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内首台(套)设备认定,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市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由属地财政按自治区奖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十)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进与高校院所的技术供需对接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熟化基地和科研试验站等,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10%—2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金来源由属地财政负担。
四、强化联动作用,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效应
(十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加快市本级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筹建工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的比例,可作为第一大出资人。对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项目,鼓励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信贷风险补偿及有关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
(十二)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对崇左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补贴支持的,属地财政再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给予补贴,属于市本级的园区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原则执行。
五、强化保障作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效力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及时将有关政策措施任务化、项目化、清单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对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十四)完善统计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制度方法,研究制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各级统计部门和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应统尽统,努力提高研发经费支出统计数据质量。
(十五)加强政策配套。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现有扶持政策已明确经费支持渠道的按原渠道解决,未明确支持渠道且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从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创新研发平台奖励等直接奖补的经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对直接补助的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对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按《崇左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