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形成政府科技资源主要支持企业的创新机制。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科技计划项目等要优先支持企业。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产业化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全部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加快中小微企业与技术平台对接,推动综合技术服务平台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发展,聚集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协作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 实施科技招商计划。依托高新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吸引相关的上下游生产型企业聚集。
第四条 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5 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遴选和储备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优先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 引导专业化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培训辅导、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增强科技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风险投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孵化能力。
第七条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第八条 支持科技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 5 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按每家5 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按每家 50 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第九条 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鼓励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开展科研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服务团队入驻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重点骨干企业,吸纳上下游配套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成果孵化转化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重点建设一批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 万元。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北海市财政局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15万元(按照《关于印发北海领航人才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人才发〔2016〕4 号)中《北海市扶持建设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鼓励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引导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
第十七条 政府示范引导,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资科技企业。政府出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创新型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建立创新项目决策投资免责制度。创新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流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制度,明确创新活动容错的条件和程序,营造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第二十条 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 2%—3%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县两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分不同规模给予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