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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创新型百色建设,推动百色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发展壮大科.....

百色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创新型百色建设,推动百色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发展壮大科技企业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比例,将研发经费投入作为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审核指标,对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1%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支持,企业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对研发经费支出指标达标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每年由市科技、统计、财政部门研究公布),其超过当年达标要求部分的研发经费,给予100%比例的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行创新项目企业牵头制,针对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导向类创新项目。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打造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平台,并给予后补助和绩效奖励支持。健全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业绩利润,对重大科技创新给予考核奖励加分。

(二)加快发展壮大科技企业。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双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自治区1:1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在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的新政策,改革清缴核算方式,对自治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蛙跳”领域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分期缴税政策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投贷联动、金融科技应用等试点,推进各具特色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每年积极争取自治区科技创新专项债券,不断加强政府投资的科技产业园区、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及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科创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自治区1:1的比例分阶段给予奖补和科研经费后补助。

二、强化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拓展研发空间

(五)加强高端创新平台建设。以培育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为导向,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择优组建、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模式,建设突破型、引领型的实验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培育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3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人才小高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进站从事科研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对新获批的市级人才小高地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以上经费与国家、自治区补助叠加享受。各重点园区、大型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载体,加强集聚创新资源,吸纳高端人才,进一步发挥技术转移、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孵化企业等作用。

(六)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科技服务收入(含技术转让、技术股权收益)占总收入不低于50%的新建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情况,经认定后分期分档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列支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实行创新平台动态管理。加强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星创天地、人才小高地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评估考核及结果运用,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黄牌警告乃至摘牌的惩戒措施。

三、激发科技人员活力,加快推动创新创业

(八)加强知识价值导向激励。建立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竞争性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引导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九)加大高端人才引培力度。优化市级人才计划,完善评审管理考核,建立系统性、梯次化高层次人才项目体系。充分利用百色周边创新资源,通过项目引进、合作引进、兼职引进等形式,柔性引进一批急需紧缺专业的“星期天工程师”“星期天教授”等高端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简化认定程序,强化主动引才功能,优化支持服务措施。下放人才评定自主权,事业单位可以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数(含非实名编)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自行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可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其薪酬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

(十)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作风建设。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各类科技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将科研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失信记录,与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十一)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加大科技合作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支持“创新飞地”试点建设。支持市内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国(境)外、先进省(区、市)、市外的科技资源、人才智力集聚区试点建立“创新飞地”“人才飞地”,获得认定的“创新飞地”“人才飞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建设经费支持,依托国内外先进的科技、人才、平台优势,借力发展产业和吸纳人才,搭建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

(十三)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重点围绕铝产业、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性能新材料、生物医药、优势特色农业、大健康产业等领域开展招商引智,构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资源向我市快速集聚。全面链接东盟国家科技创新合作需求,打造集技术供需、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等多种技术转移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创新合作新模式。

(十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高校、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单位第一完成人均属我市的,奖励相应的奖金。对参与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按实际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五、完善科研管理机制,深化科研机构改革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项目实施周期3年以上且财政资助资金5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等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其他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原则上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探索项目申报直通车制度,在推行项目申报常态制的基础上,对有可能填补国内、自治区内空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国家、自治区战略性技术的项目,可专项专议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立项。

(十六)优化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对在课题开发研究过程中长期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软件开发、设计创新、战略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类别项目的人员经费可达该项目经费的65%。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小于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5%,1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5%。试点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选择若干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单位或由高端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通过技术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管。

(十七)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科研项目,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科研项目承担法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十八)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按照“优化一批、整合一批、转制一批”的原则,重组市本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优化各类科研院所,完善内部智力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订章程,按章程规定的职能、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等开展科研活动。整合市级农业科研资源,试点组建市级综合性农业研究机构。县(市、区)要将有条件、科研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科研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特别要整合设置分散、规模过小、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科研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科研机构。推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应用类科研院所逐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按规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不断优化调整科研院所规模结构,促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

六、强化科技改革保障,推动经济高质发展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科技创新专题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市科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创新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突出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科技支出作为每年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新增预算原则上要重点向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基础研究领域倾斜,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改进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技计划的支持多采用后补助的投入方式,对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支持多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本政策措施所有条款涉及的经费,属财政拨款或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属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和市财政按1:1承担;属于中、区直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本系统政策执行。

(二十一)加强科技改革督查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对科技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督查考核,将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百色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应在本措施印发后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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