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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惠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惠水县关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导读:为进一步抢抓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电子信息产业转移机遇,推进全县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惠水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及分类:本措施所指的电子信息产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专门从事信息技术开发,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产业部门的统称,是一个包括信息采集、生产、检测、转换、存储、传递、处理、分配、应用等门类众多的产业群。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工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开发业。第二条适用对象.....

黔南州惠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惠水县关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抢抓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电子信息产业转移机遇,推进全县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惠水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念及分类:本措施所指的电子信息产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专门从事信息技术开发,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产业部门的统称,是一个包括信息采集、生产、检测、转换、存储、传递、处理、分配、应用等门类众多的产业群。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工业、信息服务业、信息开发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在惠水县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企业。

第三条政策执行:符合本措施的电子信息企业,应先执行国家、贵州省、黔南州的相关企业扶持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措施。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由县政府分期统筹5亿元的电子信息产业扶持资金,滚动使用,用于对入惠企业的投资、融资、技改、市场开拓、品牌塑造、人才引进等进行扶持。

第二章产业化支持

第五条厂房租赁扶持:企业在我县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其租金单价参照当地租赁价格水平,由我县从电子信息产业扶持资金中予以房租补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对其租金进行全额补贴。第四年、第五年对其租金减半补贴。

第六条写字楼租赁购买扶持:对于软件研发测试、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及其他电子信息类企业,需租赁写字楼进行办公的,按照第一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进行扶持。.对在惠水县内购买由县内自建办公场所的企业,按照建安成本价进行转让。

第七条代建扶持:企业需我县代为建设厂房并回购的,回购标准为企业与惠水县相关平台公司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造价总额及相关财务成本。

第八条装修扶持:企业需要使用千级、万级无尘洁净车间的,我县可利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其生产车间的装修进行扶持,补贴标准为500- 1000 元/平方米,实际装修费在500元/平方米以下的按审计结算价格给予补贴。

第九条鼓励创设总部:在本行业内综合实力较强、主营业务排名领先的企业,将总部从异地整体迁入惠水县,或在惠水县内设立区域总部的。依据入驻企业在用工规模、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方面的贡献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给予参照标准的20- 50%从产业扶持资金中预算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扶持期为三年。

第十条设备购置搬迁扶持:对搬迁到惠水县的企业,惠水县对其设备搬迁及停产成本进行专项扶持。根据企业纳税规模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县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采取政府优先采购、发展电子商务、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等形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智能化生产设备补贴:对于入驻我县的电子信息企业,新购用于企业生产的设备,给予设备市场价格总额的20%左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创新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创新: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创新项目:对在我县申报获得国家、省、州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支持,扶持金额为国家、省级财政资助金额的20%。

第十五条支持开发新产品:对企业新开发的国内及省内首台(款)电子信息整机(终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设立创新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产业技术联盟:以县内骨干企业为核心成立的产业技术联盟,获得技术成果后,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发明专利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在国家、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或国外发明专利的,最高可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奖励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标准转化: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产品研发,对于企业科研成果成功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100万元、50万元,二等奖50万元、20万元,三等奖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融资渠道支持:对于落户我县的企业,将从产业发展基金、当地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企业在银行贷款所产生利息的20%,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企业上市支持: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在新三板或Q板成功挂牌_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第五章其他扶持

第二十四条人才引进支持:针对入驻企业的高管、核心骨干技术人员、特聘人才等,年收入达30万元(含)以上的人才,在惠水县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以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为标准,给予同等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员工培训补助:给予企业员工一次性培训补助,并按照每人200-400元人民币的培训标准,给予企业员工一次性培训补助。补助人员为在企业正常上班半年以上的员工。

第二十六条物流扶持: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给予企业产品销售物流补贴。扶持标准为其实际产生物流成本的20%;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期不超过3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针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并需提供土地建设生产基地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享受上述扶持措施的企业,原则上为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于年上缴税收总额低于500万元的,适度下调扶持比例。上述各项扶持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在我县经营年限应不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的,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应全额返还。

第三十条对单一企业每年扶持资金的兑现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当年企业上缴税收的总额。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资金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总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如企业享受我县多重政策扶持,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三十二条本措施由县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措施由县投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企业进行认定并负责兑现以上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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