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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导读: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

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般为六盘水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研发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  项目支持类别

第四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和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项目。

(一)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计划项目按竞争立项方式支持,支持标准根据项目研发需求、实施进度、取得成效等情况,结合专家评审综合评定。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类别如下:

1.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学研协同发展应用等领域的研究项目。

2.科技服务引导类项目。包括科技扶贫、科技特派员、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适用技术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等。

3.科技支撑类项目。包括农业攻关、工业攻关、社会攻关等项目,重点支持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聚焦全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突出技术支撑,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培育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产业。

4.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类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利转化及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重点支持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转化活动。

5.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建设类项目。包括企业成长梯队建设、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团队建设、软科学等项目,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产业化开发、企业孵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6.重大科技专项。结合市委、市政府科技工作重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集成攻关,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进行研发推广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以奖代补项目。

以奖代补项目包括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支持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平台、科技银行、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

2.研发平台奖励。获科技部立项支持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平台,奖励100万元;获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平台,奖励50万元。

3.科技银行奖励。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科技银行基准利率贷款利息额10%的补贴。

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予以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知识产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10万元。

支持发明专利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项目。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建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资金需求、撬动社会资本、财政资金循环使用、产业精准引导等问题,提高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组建方案、项目申报和立项等相关事项另行明确。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立项与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受理、评审、现场评估、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项目管理所需相关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一)项目受理。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指南,对收到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研究类项目应包括科技项目查新报告的审核,重大科技专项应按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二)项目评审。对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服务引导类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或评审;对科技支撑类、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建设类、重大科技专项必须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组由同行业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

(三)项目现场评估。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研究确定需开展现场评估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评估后,制定拟立项项目清单。项目评估组由同行业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

(四)项目立项。对拟立项和奖励的项目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明确立项支持项目和奖励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

(五)项目中期评估。在完成项目进度和考核指标70%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项目评估组由同行业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

(六)项目验收。收到验收申请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组由同行业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科技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服务引导类项目,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同签定,并申请一次性拨付。科技支撑类、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建设类、重大科技专项类支持资金分三次拨付:签订项目合同后拨付30%,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30%,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拨付。

 (二)以奖代补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市科技局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将专项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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