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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第一条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稳步增长,《六盘水市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六盘水科发〔2020〕13号)提出建立“六盘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对入库企业的重点培育,切实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

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稳步增长,《六盘水市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六盘水科发〔2020〕13号)提出建立“六盘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入库企业的重点培育,切实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储备工作。

第三条 入库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或产品生产的企业;

(二)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的企业或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2%。

(五)承诺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行为,能够在三年内达到高企认定条件,并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完整的高企申报材料;

(六)企业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已拥有或承诺能够在三年之内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第四条 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培育,确保应报尽报。同时,要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指导入库企业进行针对性补差,尽快达标申报。

第五条 入库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入库申报材料

1、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情况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二)入库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向各县(市、特区、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六盘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2、初审。各县(市、特区、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逐一核对企业填报数据,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确保申请表真实、准确、完整,对符合条件且数据真实的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3、复核。市科技局每季度末月10日-25日集中受理企业入库申请材料,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4、公示与入库。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进入培育库。

第六条 入库企业在库培育期间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各县(市、特区、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由各科技主管部门对入库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各县(市、特区、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

第八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市县两级科技部门要在政策宣传、政策引导、技术需求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对在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六盘水市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六盘水科发〔2020〕13号)给予后补助。同时,从培育库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万元后补助。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退出培育库: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四)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企业入库满3年;

(六)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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