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产业能级提升工程
(一)加快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实施“揭榜挂帅”组织模式,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开展“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新能源、光电光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二)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税务部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再按最高3%比例给予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补助20万元,规下企业补助1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规上企业补助10万元,规下企业补助5万元。
(三)打造创新标杆企业和千亿领军企业。支持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悬赏,按企业投入50%比例择优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重点支持创新标杆企业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再按最高6%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和开展技术攻关,实现千亿产值,根据企业产值、研发投入增长情况给予研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00万元。
二、实施创新平台提质工程
(四)支持区域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火炬开发区开展国家高新区省综合改革示范区试点建设,打造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试点创建成功后资助500万元。支持镇街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区认定,认定成功后分别资助1000万元、500万元。
(五)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的省支持建设经费,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鼓励各镇街自主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本地领军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上下游、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共同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
三、实施创新人才集聚工程
(六)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创新“科学家+工程专家+研发团队”组织模式,积极对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进一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科研团队,对基础研究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对产业化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投融资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3000万元。
(七)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重点产业前沿细分领域开展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型成果转化等科研学术研讨活动,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探索实施科技创新领域香山特聘人才工作,在聘期内分档次对特聘人才予以资助。
四、实施创新生态优化工程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提高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促进科技项目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进度、融资进度、融资额度等实施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融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九)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技术合同履约额不超过5%比例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镇街结合产业特色,建设产业协同孵化中心、异地孵化器或加速器,加快构建“广深港澳研发+中山孵化产业化”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全面提升科技服务效能。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优化现行科技创新政策,试点开展相关科技经费后补助项目“免申即享”。优化科研项目验收流程,积极推行委托验收,提高项目验收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创新绩效定期监测评价与重大科技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制度,全面提升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成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支持内容无相关文件规定的,另行制订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镇街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助力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