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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韶科〔2021〕6 号

       导读: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

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韶科〔2021〕6 号

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韶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1 号)执行。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奖补资金由固定奖补与财政贡献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

       (一)固定奖补:规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非规上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财政贡献增量奖补:根据企业通过认定年度对比上年度的韶关地方留成数据增量部分计算,封顶额度为规上企业20 万元、非规上企业 25 万元。此部分奖补资金由韶关新区、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分期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奖补期间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分两年发放,第一年由固定奖补 10 万元及转移

       第一年企业对韶关地方留成数据计算得出,合计封顶 100 万元;

       第二年根据企业对韶关地方留成数据高于 100 万元以上部分进行奖补,封顶 200 万元。固定奖补 10 万元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奖补由韶关新区、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支持军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六条 奖补资金发放条件:

       (一)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用工行为,或申报时已完成整改;

       (二)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有效期内,且作为投资主体在转移完成年度前 3 年内(含转移年度)和完成转移后的 12个月内累计在韶关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额度为引入地有关部门可实际查询到的数据。

       第七条 申报程序。奖补资金无需申请,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上年度通过认定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统计、税务、产业园等单位数据计算奖补额度,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公示后按资金拨付流程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由各级财政按权责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奖补资金应在当年度资金下达文件发出后的两个月内予以拨付,拨付情况市政府将予以全市通报。如资金拨付单位未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的,市政府将约谈相关主要领导,约谈一个月后仍未拨付奖补资金的,将按规定予以问责。各单位需认真履行奖补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数据审核、资金分配、审批等职责,对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获奖补企业要落实好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规上企业还需要落实好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要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2022年的相关奖补资金顺延至 2023 年发放。《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17〕76 号)及其实施细则(韶科〔2018〕22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韶关新区、各县(市、区)应当先按本办法进行全市统筹奖补,另有配套政策的,建议配套奖补额度不高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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