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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紫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金县工业园区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紫金县工业园区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优质项目,打造紫城工业园和蓝塘产业新城“双核驱动”工业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紫金“融湾”“融深”工程建设,把紫金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和优质生活圈的重要承载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奖励扶持对象落户紫城工业园和蓝塘产业新城的工业项目。二、入园项目用地要求.....

河源市紫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金县工业园区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

紫金县工业园区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优质项目,打造紫城工业园和蓝塘产业新城“双核驱动”工业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紫金“融湾”“融深”工程建设,把紫金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和优质生活圈的重要承载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奖励扶持对象

落户紫城工业园和蓝塘产业新城的工业项目。

二、入园项目用地要求

(一)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密度、税收强度要求为:每亩工业用地,投资达到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达到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2.0。特殊行业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 3000 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三、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用地优惠

工业用地按最低基准地价 120 元/平方米依法出让。

(二)建厂补贴

1.主体工程建设补贴:工业生产(含经批准建设出租厂房)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建筑容积率≥2.0 且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 60 元。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给予奖补资金的 30%;项目投产时,给予奖补资金的 70%。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工程分别奖补。

2.无尘车间建设补贴:建设万级无尘车间补贴 400 元/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补贴 500 元/平方米,百级无尘车间补贴 600 元/平方米,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

3.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验收为准。

(三)租金补贴

鼓励经紫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建设的工业出租厂房尽快招租投产,自园区出租厂房招租之日起 2 年内入驻的租赁企业,按照项目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平均每月缴税收达到 12.5 元/平方米的(以企业申报纳税销售额计),给予入驻企业如下补贴:

1.年产值 2000 万以下(不含 2000 万),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 4 元/平方米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 3 年。

2.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即企业上规模后,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每月5 元/平方米补贴(免租期除外),补贴期限为自入驻之日起 3年。

3.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在次年 3 月份申请,申请租金补贴时,由企业提供环评批复、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付款凭证和纳税凭证,并由出租方签章确认租赁面积等材料。

4.入驻公租厂房工业项目,租赁面积低于 1 万平方米(含 1万平方米)项目凭租赁合同,由工业园区代办小组协助办理发改备案、环评报批等相关手续;租赁面积超过1 万平方米的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四)贷款贴息

落户省级产业转移园及省级产业转移园集聚地的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贷款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经审核符合《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 号)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一项目贴息补助每年度最多不超过500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此政策申报以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五)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对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 30万元奖励(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 20 万元;第二、三年产值税收对比上年有增长的,每年奖励 5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奖励。

3.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且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并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且企业产值税收有增长的,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 3 万元奖励。

(六)企业上市扶持

根据《河源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和《中共紫金县委 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本县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申请,奖励总额为 330 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紫金,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紫金境内发展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 330 万元的奖励。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 80%以上投放在紫金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 330 万奖励。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上市募集的资金 80%以上投放在紫金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 330 万元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 6 个月,在市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基础上,县再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七)科技创新扶持

1.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 亿元级别、10 亿元级别的,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本地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 30%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首次晋级 50 亿元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 200 万元支持。

3.对将研发总部迁入紫金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新增科研贷款所需支付利息的 20%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贴息扶持。

4.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紫金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 50-200 万元的支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2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含500 万元)至 2000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 100 万元支持;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 50 万元支持。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5.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的支持。

6.对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支持。

7.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

8.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支持。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万元的支持。

9.对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其超出 100 万元部分,给予 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100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0.对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个项目予以最高200 万元支持。

1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50 万元、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80 万元、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八)高效益企业扶持

1.项目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年度产生税收达到 20 万元/亩以上的,前 3 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 100%额度计算奖金,用于奖励企业;后 2 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0%额度计算奖金,用于奖励企业,奖补资金在企业达到补贴标准第二年拨付。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工业技改创新扶持支持范围: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采用设备奖励方式,设备奖励安排后的剩余资金额度用于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设备事后奖励:项目总投资额 500 万以上,其中,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项目总投资额 500 万以下,其中,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 100万元,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 20%进行奖励,县级财政给予单个项目

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2.贷款贴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60%。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长不超过2 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

3.股权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60%的技改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安排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 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十)产业共建奖补扶持

入园企业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 号)的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

1.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 2016—2018 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1)奖补对象。

①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②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③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

④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⑤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⑥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⑦2017 年 12 月 3 日后在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具体企业条件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另行制订颁布。

(2)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 5 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 1—3 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企业入园投产起第 4—5 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2.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如已享受普惠性奖补,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2013年实施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政策以来转移的企业或项目如符合下列情形,一并纳入奖补范围。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粤西粤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至1000 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或者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企业条件目录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颁布为准。同时符合以上不同标准奖补措施的,按奖补标准最高的执行。奖补资金于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予以核算兑付。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十一)人才引进政策

1.鼓励高端人才到紫金在园区就业,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满 3年的并在紫金县域内购房,给予相应购房补贴,购房(含公寓)补贴于员工就业满 3 周年后一次性发放,分别给予:

(1)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纳入市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 300元/㎡给予购房补贴;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纳入省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 600 元/㎡给予购房补贴;

(3)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纳入国家储备人才库的按照 900 元/㎡给予购房补贴;奖补金额以购房面积计算,员工购房面积<100 ㎡,按照购房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员工购房面积≥100 ㎡,按照 100 ㎡计算购房补贴。

2.对蓝塘产业新城入园企业,从政策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关于印发紫城工业园企业员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紫府办函〔2020〕13 号)的规定给予同等额数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住房补贴名额;紫城工业园按照紫府办函〔2020〕13 号文执行。(本住房补贴政策与第十二条第 1款高端人才购房(含公寓)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在100 万元以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三年内给予薪酬贡献奖励:工资薪金年收入在 20 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技术人员,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额度给予奖补,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

(十二)特别扶持

1.对行业抱团投资项目,可根据抱团投资行业的实际,对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电力设施建设等给予特别扶持政策。

2.对投资超 10 亿元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设立主导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专项扶持。“一事一议”项目的个性化优惠办法,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四、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自建生产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三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 3 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 1‰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3.按引进工业项目投产一周年内产生税收(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 10%计算奖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生产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在引进企业经认定上规后,按租赁厂房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 5 元/平方米的奖励;本项奖励由出租厂房的业主兑付。

(三)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项目投产且经审核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 1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同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和深圳龙华对口帮扶紫金指挥部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本政策措施涉及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企业奖励扶持的,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监管,具体管理操作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涉及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度贡献率奖励的条款(包括不仅限第七款第一条、第八款第一条、第十款第一条),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条最优惠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措施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紫金县财政资金、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指挥部扶持资金和深圳市龙华区对口帮扶资金。

七、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和县工商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1.本政策发布前紫城工业园已签约入园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紫金县紫城工业园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紫府办〔2017〕8号)执行。

2.紫金县此前有关鼓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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