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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导读: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围绕“工业主导型”和“农业优先型”的发展方向,坚持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的思路,立足县情实际,结合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陇南市西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西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围绕“工业主导型”和“农业优先型”的发展方向,坚持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的思路,立足县情实际,结合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省外企业或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并在西和县注册纳税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全面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优先投资以下领域的产业和项目:

(一)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利用和尾矿的综合开发项目;

(二)生物制药、半夏、黄芪等中药材种植及萃取等生物产业项目;

(三)马铃薯、核桃、花椒、苹果、畜牧等农林特色产业集约规模种养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

(四)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五)水电、城镇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项目;

(六)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八)文旅康养项目;

(九)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十)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一)高新技术、数字化、智能控制等产业项目;

(十二)符合相关政策和西和县实际的其他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执行;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按全部出让金的50%缴纳,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应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六条 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用地。对总投资10 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 3 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第七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类),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租赁和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实行弹性年限租让,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

第九条 对省级认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 1000 万元以上(含)且投产开业的产业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引进的其他产业项目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县政府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关于深化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开展科技创新的招商引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扶持补助。具体标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复核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75号)给予扶持奖励。奖励事项由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市政府金融办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西和县工业提质转型和商贸流通企业升级引导资金奖励办法》(西政办发〔2022〕55号)精神,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具体标准: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六条 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扶持奖励。具体标准: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省级每户30万元、市级每户1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的招商引资企业,除获得国家每户50万元、市财政每户20万元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十七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当年获得甘肃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分别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后享受市级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的县级重大招商引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达到250万元以上,在保持连续增长的情况下,分档实施奖补,最多奖励3年,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由企业用于项目研发及扩大再生产等。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条 大力吸引总部企业。在西和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西和县第二年形成的年度县级财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西和县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西和县形成的年度县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纳入西和县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县级年度财政收入较上年增量的30%、40%、50%计算。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在项目落地运营后,分别给予负责项目引进的总部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大存量企业支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净增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产值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产值增速高于15%(含15%),按照全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全年产值增速高于15%的部分,每高出一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三条 工业项目免除配套费。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事项由县住建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注册且纳统的企业,全年线上销售主营产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奖励事项由县电商中心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技术研发升级奖励。通过省级科技创新认定自主研发生产的首台技术装备奖励2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国家专利奖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120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奖励事项由县工信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二十八条 在西和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项目,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投资、多方筹措资金,优先安排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该事项由县发改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三十条 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引进企业的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依照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事宜由县税务局和企业对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不包括陇南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项目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事项由县招商局认定落实。

第三十三条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第六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在评先选优、职称评审等方面倾斜。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政策,根据县内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调入单位工作需求,协调解决多层次人才配偶工作调动问题。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推荐就业。

第三十五条 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申请转入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就读普通高中的,享有与本县初中毕业生同等资格。

第三十七条 将招商引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高校毕业生进企业等政策项目,按照甘财社﹝2018﹞67号文件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该事项由县人社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三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度县级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企业人才奖励;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县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九条 引进的人才在新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获得国家成果认定的,按等次或第一二三项目完成人(单位)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成果认定的分等次或项目完成人(单位)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事项由县科技局审核认定落实。

第四十条 优先筛选招商引资关键企业(项目)责任人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培训。组织含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到行业内优异企业实地参观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县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签署36个月以上劳动协议的新员工按需要无偿进行岗前培训。该事项由县人社局认定落实。

第四十二条  对当年扩大主导产业生产规模、用工规范的企业,优先享受用工服务、用工推介、技能培训、评先评优等支持奖励政策。

第七章 保障支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县级奖补资金及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足额筹措落实。

第四十四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四十五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推行“不来即享”“最多跑一趟”等服务保障,对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具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业务的部门,优化审批办理路径,开辟“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项目代办服务,助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第四十六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县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投资者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供应由县供电企业与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招商引资企业用电负荷,优先优化网络,改造设备,提升供电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依法合规简化办电流程,缩短办电时长,持续满足企业用电需求。

第四十八条 对落户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排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四十九条 凡县外(内)投资者,在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五十条 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西和县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本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人才库。选一批能力强、会攻关的优秀干部,纳入招商人才储备库,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洽谈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公开宣传,聘用一批热爱家乡,熟悉招商流程,精于公关、善于洽谈项目的人员为县政府招商顾问。

第五十二条 开通招商引资投诉咨询服务热线电话0939-6691819,为投资者投诉及咨询了解西和县县情、招商引资相关政策、项目推介、住宿餐饮等各种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总部经济,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落户西和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省、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和县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合同约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五十七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十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细化优惠措施,制定本行业的优惠办法或具体措施。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风光电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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