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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导读: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推动肃州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肃州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并在肃州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

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推动肃州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肃州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并在肃州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投资奖励

第四条 对入驻肃州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按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的部分,按1.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东西部产业转移项目,以及区外整体搬迁入驻肃州区,并在6个月有效工期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再提高0.5%进行奖励。

第五条 积极鼓励中介招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引进中介组织、各类商(协)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项目引荐人(指法人、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资金奖励。

(认定依据:以上办法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均剔除财政投资部分,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的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奖励。兑现时间: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以后及时落实。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5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上述要求每延长2个月,扶持标准下调10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办法。)

第三章 税收贡献奖励

第七条 对肃州区纳税的各类企业,区财政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各类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增量部分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八条新入驻肃州区企业,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州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九条 在肃州区纳税的各类企业,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个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补助名额(1个补助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2个补助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2个补助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表中“存量”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肃州区留成部分,“增量”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肃州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量”为负时,“存量”即为当年缴纳税收肃州区留成部分。

第十条 在肃州区纳税的金融机构,区财政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各类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下限执行。符合缓征、减征、免征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税费扶持及奖励办法期限为5年,奖励资金总额以本企业缴纳税收肃州区当年留成额为上限。)

第四章 引进总部经济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前10强企业在肃州区设立中国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设立西北区总部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区外企业总部迁入我区或区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区的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在我区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予以发展支持,后两年按50%予以发展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区外企业通过兼并的方式对区内“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成功且并购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按照实际并购额的1%对新成立的法人企业给予奖励,单次最高200万元。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人才引进享受肃州区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突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和有专利的专业骨干人员)给予补助,当年财力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本人,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补助本人,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补助本人。

第五章 项目用地扶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的3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的50%执行。

第十七条对省市区确定的十大绿色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分类供地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不超过20年,以租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属三个500强、行业前10强、上市公司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重点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议”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同用途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70%执行。

第十九条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物流、文旅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城市建成区外建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物流、文旅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区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区级留成部分)55%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六章 金融扶持奖励

第二十条对省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的二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省外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在我区新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信贷业务的,补助50万元—100万元。

2.对在我区设立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或后台服务中心,并正常开展金融业务的,补助10万元—50万元。

3.对投资我区实体企业(项目)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各类基金,可按其投资额给予奖励,其中:投资1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1%奖励,投资1亿元-3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1.2%奖励,投资3亿元-5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1.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奖励办法。

享受奖励的基金投资机构,基金退出期内不迁离肃州区或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确需退出的退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吸引战略性投资机构,以及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债券,对成功引入战略投资机构、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区财政对其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中介费用合计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机构、各企业在肃州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对牵头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拨付经费的1%-2%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甘肃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区级税收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可连续享受3年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科研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章 人才引进及荣誉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区内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助,分五年给予10万元住房补助或安家费。在我区没有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或周转房(房屋仅限自用),5年之内免费入住,5年之后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引进的高层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转入我区入学或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安排优质校园接收;配偶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根据配偶意愿,协助解决随调问题。

第二十九条引进企业、项目和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级人才,根据企业、项目对我区税收、产业结构调整、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贡献,在肃州区评优树模活动中优先评选表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表彰奖励、享受相应荣誉称号和政治经济待遇。

第九章 要素保障支持

第三十条 落实省政府重点产业用电政策和《酒泉市工业企业电力消纳优惠扶持办法》,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新科技、新制造类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35元执行。对纳入省政府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国内知名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商谈确定的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1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确需租售的退还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型和工业制造项目,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的,三年内,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减半收取。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工业产品外销的运费补贴按照市上出台的激励工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对跨省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外销达到5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10%的运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中介组织、商(协)会、引荐人(法人、自然人),在项目招商过程中第一次洽谈项目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所列奖励和扶持办法,肃州区内企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均可享受。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奖励扶持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肃州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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