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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景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景泰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导读:景泰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绿色化保障、信息化支撑、智能化驱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型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工商业经济增.....

白银市景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景泰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景泰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绿色化保障、信息化支撑、智能化驱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型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工商业经济增长点,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县政府决定设立景泰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自 2020 年起,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当年在县域内投资大、增速快、经济效益好、创新带动能力强、节能降耗成效显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税收贡献大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工信局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征集受理、筛选、组织审核和奖励资金报批;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认定相关企业或项目受奖资格的直接依据。

(一)县委政法委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无违法涉诉(失信)情况。

(二)县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完成及企业诚信纳税情况。

(三)县发改局负责审核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完成情况。

(四)县统计局负责审核当年新入规入限中小企业的相关情况,规上限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增速和数据报送质量等情况。

(五)县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情况。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守法经营及发明、实用新型、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情况。

(七)县工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绿色工厂认定及三化改造、节能节水情况。

(八)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或项目有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九)县商务局负责审核商流企业申报的相关情况。

(十)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财政资金有无支持情况。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分别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有无违法违规追责和项目手续报备情况。

第三章 资金奖励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励资金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成长进位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对年税收实际在库数首次突破300 万元、600 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 万元、4 万元、6 万元的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50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30%以上、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当年增速25%以上、1-3亿元(不含)当年增速 20%以上、3-5 亿元(不含)当年增速15%以上、5 亿元以上当年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6 万元、8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4.对年营业额在 500-10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30%以上、1000-30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25%以上、3000-5000万元(不含)当年增速 20%以上,5000 万元-1 亿元(不含)当年增速15%以上,1 亿元以上当年增速 10%以上商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 万元、4 万元、5 万元、6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5.对年税收实际在库数在50-1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35%以上、100-3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30%以上、300-500万元(不含)当年增速 25%以上、500-8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 20%以上、800-1000 万元(不含)当年增速15%以上、1000万元以上当年增速 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 万元、5 万元、6 万元的奖励。

6.对连续三年税收实际在库数均在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7.投资 500 万元以上实施“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或项目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8.对引进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发展先进制造产业,投资新建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清洁生产、军民融合项目,投资在 1000-5000 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的奖励,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科研创新

9.对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以及荣获省级以上工业奖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4 万元的奖励。

10.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4 万元奖励。

11.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4 万元奖励。

12.对年度内重点能耗企业当年工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水耗在国家限额标准内且较上年降低2%、3%以上的,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平台基地建设13.对年度内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 万元奖励。14.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分别给予5 万元奖励。

(五)对达到上述奖励条件之一,由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一次性再给予5万元奖励。

(六)县政府确定的对全县工业经济有支撑、引导作用的重大项目,根据县政府安排,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与复认的事项同等对待,在证书有效期内即可按照相关标准享受一次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完成达到相关奖项条件的累加享受,其它相互穿插的奖项不重复享受,以其中奖金最高的奖项执行;对年度内县财政以其它形式支持过的奖项不再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多奖励20 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景泰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现代治理体系规范。

(三)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纳税和社会信用等诚信体系建设良好。

(五)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六)年度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项目按照县工信局下发的文件要求,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核年度及上一年度12 月份纳税申报表主表(税务部门盖章有效)。

(五)申报项目的还需提供登记备案、环评、安评、用能、土地等建设手续。

(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以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由县工信局负责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申报相关事宜,并向企业下发申报通知。申请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县工信局统一申报;同时县工信局向各相关单位发函,调取相关企业数据资料。初步汇总申报企业及相关奖项,并将汇总结果抄送各相关单位进行预审。

(二)根据汇总结果,县工信局组织县委政法委、纪委监委、财政、发改、统计、税务、审计、人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水务、自然资源、工业集中区、住建、商务、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就申报奖励事项现场发表审核意见,查证相关资料,按照会议审核情况初步拟定奖励企业名单。

(三)初步拟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将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县工信局将奖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申报奖项涉及到的主营业务收入,已纳入规上统计的,其增速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对未纳入统计的,以税务局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税收数据以县税务局提供数据为准,项目投资额以县发改局报表数据为准,完成情况以项目是否建成投产或投入试运行为准,对需要现场确认的,由县工信局会同发改、统计局等部门现场查看。

第六章 奖励资金监管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获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获奖资金必须用于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任何形式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2013 年 9 月 5 日景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景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景政发〔2013〕112号)即日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 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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