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国科发区〔2022〕264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按照“做高位势、做强存量、做大增量”发展导向,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助力科技自立自强的创新高地,更具吸引力的人才高地,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高地,高水平的开放高地,制度与政策创新的改革高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高新区布局
1.推动创建国家高新区。加强对创建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市(州)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推动高新区提质增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由省科技厅会同高新区所在市(州)政府,商省财政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省政府审议后,于下年度由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奖励。
2.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要求,坚持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托现有省级开发区,新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由省科技厅于下年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建设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3.聚集高水平科教资源。支持高新区通过联合共建、虚拟整合等方式,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教资源聚集区,打造高品质创新空间。鼓励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紧密合作,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共建“校企共生融合发展创新港”。支持区内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区内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等资源。
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在高新区建设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鼓励高新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资本创办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将“新增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新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作为加分指标列入省级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
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支持高新区与省科技厅共同设立联合科研基金项目,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及关键技术攻关。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其项目(课题)资金额度300万元以上在甘落地的,按1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可达300万元。
6.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在高新区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推动高新区利用兰洽会、兰州科博会等展会平台,采取投资参股、合作开发、技术转移等手段,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区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征集和推介,广泛开展线上线下成果对接沙龙活动。
三、打造创新人才高地
7.聚集多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支持高新区聚集主导产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带动培养创新人才团队。鼓励高新区依托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高新区设立面向青年科技人才的专项计划,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国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等青年科技人才。每年选派一批科技专员服务高新区内企业。
8.培养高水平人才队伍。高新区应建立完善各类人才支持培养政策,构建精准化人才培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新区建设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平台,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鼓励高新区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旋转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人才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人才健康有序流动。
9.创新人才发展机制。推动高新区探索建立市场评价人才机制,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区内创新主体自主引进人才,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面向高新区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落实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享受工作居留许可的便利化政策。鼓励高新区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0.壮大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高新区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发现、支持和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推动高新区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及增速”“高新技术企业新增从业人员数”等指标作为省级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逐年提升的省级高新区在年度考核评价通报中予以表扬,不断壮大创新型企业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对引入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鼓励各市(州)和高新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配套奖补。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北交所上市。
11.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高新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动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构建完善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每个主导产业至少建立1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高新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高新区与省内高校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在高新区设立分园。
五、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12.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鼓励高新区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2-3个主导产业,走差异化特色产业发展道路,提升主导产业集中度达到60%以上。支持高新区出台政策措施,推进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在高新区布局实施“两链”融合计划项目,加强省市联动一体化推进,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鼓励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项目,高新区管理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上支持高新区主导产业创新发展。
13.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错位培育新兴产业,加强创新资源集成和技术攻关,参与实施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研究,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兰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白银高新区重点发展循环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嘉峪关高新区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冶炼加工、装备制造等产业;金昌高新区重点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张掖高新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等产业;平凉高新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定西高新区重点发展新型环保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民乐高新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制药等产业;玉门高新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陇西高新区重点发展中医药、铝冶炼及制品等产业;庆城高新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能源化工等产业。
14.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新区内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快网络化制造技术、工业互联网等深度运用,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落户高新区,打造创新力更强、附加值更高的产业链,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六、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15.深化东西部协作。支持高新区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圈及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互动,探索实施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合作机制,打造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加强对兰白两区与上海张江等东部地区科技合作的支持。抢抓中东部产业向西转移历史机遇,发挥山东、天津科技人才优势,立足我省帮扶地区资源禀赋,推动我省帮扶地区特色产业与东部先进技术融合对接,争取资金、团队、技术、项目向我省帮扶地区高新区聚集。
16.拓展合作范围。支持高新区通过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高新区设立“飞地”园区,享受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区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17.优化体制机制。探索选派科技副职到高新区管理机构挂职工作的机制,指导市(州)政府按照管理层级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高新区管辖、托管范围,赋予高新区管理机构更大工作自主权。支持高新区建立完善“管委会+开发运营公司”运行机制,优化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鼓励高新区逐步将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资本运营、投资服务等事务委托专业公司或专业团队管理。鼓励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推行“一窗进出、并联审批、马上办、限时办”等服务机制以及“权责清单”“负面清单”“问责清单”制管理。
18.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完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风险补充+银行信贷”等多种合作新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八、强化组织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提升高新区在全省创新发展中的首位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高新区规划布局、区域合作、协同创新、产业发展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出台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在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布局、政策激励等方面全力支持,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
20.开展评价考核。持续优化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省级高新区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年度省级高新区发展评价工作,对排名靠前的省级高新区给予奖励,对排名大幅下降的省级高新区予以通报、约谈,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省级高新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取消省级高新区资格。
21.推动政策落实。高新区要加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以及高新区创新政策研究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抓好本措施落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措施中明确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以及加大科研投入等。省科技厅统筹研究高新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