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扶持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完善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特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创园区及其入驻的科技型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不完整会计年度与次年合并计算)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4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企业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对企业所属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当年度考核时(按考核千分制计算),每个国家级项目奖励20分,每个省级项目奖励10分。
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1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三)鼓励培育高新企业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省市相关奖补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再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支持科创园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创园区培育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分别按5万元/家、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科创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同时对企业所属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当年度考核时(按考核千分制计算),每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分,每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分。
(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对科创园区获得国家、省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其设施、设备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0%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省级奖励额度。同时对企业所属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当年度考核时(按考核千分制计算),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奖励50分;获得省级认定的,奖励20分。
科创园区内孵化企业毕业后,直接在我区实现产业化落地的孵化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每家毕业企业10万元奖励,给予所在科创园区运营单位每家5万元奖励;同时对企业所属科创园区运营单位当年度考核时(按考核千分制计算),每家产业化落地企业奖励10分。
(五)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对于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补贴,单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对进驻我区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创园区在孵企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六)试行协同招商模式
为鼓励各科创园区良性竞争发展,试行科创园区协同招商模式。本着科创园区之间资源共享、共同受益的原则,运营单位引进的项目异地落户到区内其他科创园区的,该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指标,原则上三年内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4:6进行分配,三年期满后,相关指标全部归属落户方。
(七)落实人才扶持政策
人才扶持政策根据我区出台的《漳州高新区进一步激励人才创业创新若干措施》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对同一企业符合多次享受上述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同一类别的只能享受一次。同时符合上级出台的政策奖励或补助需要区级支出或配套的,以及高新区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或补助涉及同类型的,以本措施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每家企业(科创园区运营单位除外)当年度享受本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不高于其当年度地方级财政贡献总额。入园企业与我区另有协议约定扶持政策的,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2018年度已落户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创园区,相关考核指标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措施由漳州高新区科技局、招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漳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奖励补助资金申报管理流程
附件
漳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奖励补助资金申报管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区,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创园区及其入驻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度可向漳州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二)部门审核
由区科技局牵头,区党群部、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奖励(补助)的企业名单、奖励(补助)的事项及金额。
(三)上网公示
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研究的结果在漳州高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日历天。
(四)批准核拨
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核拨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奖励(补助)资金的类别拨付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拨付至企业。
三、其他事项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或补助。已通过审核并领取奖励(补助)资金的,收回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