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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台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若干措施

       导读: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若干措施 为引导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健康发展水平,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绿色经济产业发展小组的要求,支持民营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夯实产业经济基础,推动我区打造“两岸融合发展主阵地、高新产业发展主阵地”,特制定如下措施:支持产业绿色化转型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由区级财政每家给.....

泉州市台商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若干措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若干措施 

为引导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健康发展水平,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绿色经济产业发展小组的要求,支持民营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夯实产业经济基础,推动我区打造“两岸融合发展主阵地、高新产业发展主阵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支持产业绿色化转型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由区级财政每家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由区级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支持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辖区范围内直接排放环境的工业企业依据治理目标及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深度治理等工程措施形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当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按生态环境部认定的COD(化学需氧量)减排量由区财政给予每吨5000元奖励,单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中小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的企业,在省上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配套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实行龙头企业营收首超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优质企业增产增效 

实行地方贡献增量奖补,对龙头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及以上的,以企业前三年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对当年度经济贡献比基数的增量部分按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该条政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产业数字化提升 

支持5G应用示范推广,每年竞争性评选10至20个5G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水平,落实市委科技创新“四个倍增”计划等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研发投入增量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载体。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近3年(从认定年度起计算,含认定当年度)新增投资额(公共服务区域建设改造、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的25%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加快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50万元。

四、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三级统筹补助5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有效期内迁入我区完成变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入运营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等骨干企业将销售中心、运营中心整体迁入我区(含区内企业回迁区外销售中心、运营中心进行数据归集),作为招商项目签订协议,享受前2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80%,第3、4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60%,第5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整合发挥专业力量作用。

鼓励专业机构在我区开展精准培训、辅导,对注册在我区的专业机构,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认定数量给予专业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按认定数量给予专业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含)的,给予专业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家以上(含)的,给予专业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注册地在我区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省、市、区三级统筹奖励80万元。

七、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

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全方位创业和技术服务,鼓励支持多方组建科技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对经认定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团队,年度在我区开展孵化载体、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辅导30家次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团队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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