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扶持对象
涵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经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新认定(含复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和经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二、扶持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上报推荐后,给企业一期补助10万元;经相关部门认定公布后,给企业二期补助10万元。
(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公布后一次性资助企业5万元。
(三)对有效的发明专利20件以上或者连续3年、每年发明专利授权量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上报推荐名单(高新技术企业一期补助须提供);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二期补助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补助须提供,原件在核对后即归返)。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莆田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二)莆田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区财政局复核后,提交涵江区政府审批。
(三)涵江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到企业。
五、附则
本办法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