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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汀县促进工业企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暂行办法

       导读:长汀县促进工业企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暂行办法为培育工业增长主体,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提升工业发展水平,推进我县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就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一、设立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纺织、稀土、医疗器械、机械电.....

龙岩市长汀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汀县促进工业企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暂行办法

长汀县促进工业企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暂行办法

为培育工业增长主体,壮大工业经济总量,提升工业发展水平,推进我县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就促进工业创新转型、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纺织、稀土、医疗器械、机械电子、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鼓励做大总量、技改提升、科技创新、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协调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奖励、补助。

二、支持重大技术改造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纺织、稀土、医疗器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电子)发展规划,年度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申报年度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期内续建项目视同),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

三、鼓励兼并重组

1、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法律咨询、招商引资、培训人员等费用。

2、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对获得省补助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市配套补助额的50%再予以配套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补助不高于50万元;未获得省市补助但并购资金超2000万元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按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60万元。

四、鼓励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对获得国家专利奖、优秀奖和省专利奖给予配套奖励,标准为3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县财政给予配套奖励,标准为10万元、6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建设。对被确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30万。

五、鼓励做大做强

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增长10%、实现税收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并依次按基数奖励;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万元。

六、鼓励增产增效

针对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1.2亿元以下且税收比上年度有增长的,用电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1元。产值1.2亿元及以上企业且税收比上年度有增长的,用电增量部分按每度电配套奖励0.05元。每年新建项目投产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按当年用电量给予每度电奖励0.02元,次年2月份兑现。

七、支持民品参军

对取得民品参军订单的企业给予订单的1%给予奖励。

八、加强服务保障管理提升

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对工业提速增效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主管部门、开发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及企业联络员,进一步激发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政府部门组织的管理、业务人员常规及专项培训补助。

九、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经信科技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农业局、稀土局、龙岩高新园区长汀产业园、晋江(长汀)工业园、稀土工业园、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的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信科技局,具体负责扶持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建立兑奖考核办法。由县经信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农业局、稀土局、龙岩高新园区长汀产业园、晋江(长汀)工业园、稀土工业园、供电公司等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考核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给予奖励。

十、附则

此前我县执行的促进工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有出台专项政策文件的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省、市相关政策中要求我县财政承担配套奖金的内容未列入本规定的,按省、市文件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县经信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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