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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武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导读: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516”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市促进工业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1+4”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

龙岩市武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516”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市促进工业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1+4”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且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适当补助。对上年度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增长5%以下、增长5%-10%、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其上年度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4%、5%、6%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如与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在享受工业技改的基础上,再按工业技改补助资金的50%给予叠加补助。

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2.实施新上规模企业奖励。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对统计月报、年报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4万元/家。对第一季度新上纳统企业另行再奖励5万元/家。对培育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家。

3.实施综合贡献奖励。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呈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净增产值奖励,规上工业产值同比上年度净增200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园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净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1000元,奖励标准封顶3万元。

4.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实施工业企业用电奖补。对增产增效、纳税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用电奖励:

(1)存量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季用电量同比增幅在5%以下,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05元;季用电量增幅在5%-10%,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08元;季用电量增幅10%以上,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1元。其中:第一季度用电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奖励标准再增加50%标准奖励。

(2)当年新上规模工业企业,按当年年度用电量的30%给予每度电补贴0.05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企业用电补助:

(1)单个企业单季补助2000元以下的;

(2)单个企业年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

(3)高耗能产业目录企业、矿山企业和水泥企业。

此项补助年补助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奖补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新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享受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企业,县财政按照省、市的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县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20%补助;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县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10%补助。

7.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由工业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经过评估被确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授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学(协)会在企业新建的创新型服务站或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小院,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院)补助。

8.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对新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按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被认定为首台(套)、工业重点新产品的,按首台(套)奖励政策执行。

9.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0.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工信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团队,给予奖励0.2万元;对进入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复赛决赛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或团队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11.实施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技术链、人才链对接,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精细化管理和高级经营管理提升、军民融合业务培训,纳入全县干部素质能力十个专题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专题培训。

12.强化军地人才支撑。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确认后,聘任期内给予聘任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鼓励工业信息化发展

13.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上云上平台”服务费的25%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以5G技术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统,每个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列入工信部、省工信厅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对本地新建运营的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5.推进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获评市级优秀软件产品、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取得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动绿色工业发展

16.支持企业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年节约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7.5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17.倡导循环绿色发展。对首次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点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供应链等)的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实施“一企一策”

18.实施“一企一策”。对投资强度大、产值回报高、带动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奖励措施和补助政策一事一议。

七、附则

1.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出台前未兑现的补助或奖励按武政文〔2019〕106号文执行。

2.同一企业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条款政策奖励的,可叠加享受;同一条款政策规定有不同档次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措施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本政策措施每年奖补资金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

5.本政策措施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科协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县工信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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