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政策
为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整体科技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境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来源与管理
2、本政策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主管部门和县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扶持政策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1+6+2”配套政策(皖政办〔2015〕40号)扶持政策
3、研发仪器设备补助。对本县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符合省科技厅申报条件的,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鼓励省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简称科技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我县创业的人才团队,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创新团队专项扶持。
7、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给予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按省统计排序给予补助,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县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按照省统计排名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给予每个新品种30万元补助。
8、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仪器设备的单位进行补助,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10、鼓励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给予资金补助。
(上述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1+6+2”配套政策具体申报条件,以省科技厅相关规定为准)
(二)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主体
11、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初次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经费资助;对新批准组建省级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14、企业领衔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5、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业态入驻开发区。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对其导师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等直接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对入驻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第一年按每月6元/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3元/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毕业企业原则上应留驻广德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我县生产经营满一年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对毕业后迁出广德的,所享受的县级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在市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6、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园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县域内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仪器设备补助不重复享受)。
17、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到我县开展科技服务或设立服务机构,对参加我县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并取得优秀的给予5万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企业研发和成果转化后补助政策
18、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9、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和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给予2万元补助。
20、对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到位资金的10%配套支持;没有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1、设立县科技进步奖,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金额5万元;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金额3万元。设立“十佳科技工作者”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设立“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对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十佳科技工作者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对获得宣城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给予奖金额1:1的配套奖励。
四、附则
22、各申请奖励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纳入全县诚信管理系统。
23、以上所有项目需经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方可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各种政策享受的奖励及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农业科技型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可不受限制。
24、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奖励和资助标准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