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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导读: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

芜湖市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年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经费较上年(上年有投入)的增量、增幅在全县排名前十位的,分别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量部分20%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市县)共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代理我县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数达到5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中介机构0.5万元/家、通过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中介机构1万元/家。

4.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备案成功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对当年列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市、县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7.积极探索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攻关,精准破解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在省、市、县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8.聚力打造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对获批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当年度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当年度在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当年度在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各类孵化载体聚焦产业集聚发展和科技企业成长全过程,向高质量、专业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孵化器及孵化对象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在孵企业及孵化器运营载体在科技创新投入、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扶持,参照《南陵县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和奖补办法》(政办秘〔2021〕27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

11.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陵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12.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当年企业与所促成高校院所(不含已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第三方机构补助,单个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3.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3万元(第1档次)、2万元(第2档次)、1万元(第3-4档次)一次性奖励。

1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5.鼓励企业、创新团队或创客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赛事同一届获得奖项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六、附则

16.本办法各项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且未明确说明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17.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两年,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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