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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水平,完善创新创业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1.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重点行业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芜湖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水平,完善创新创业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1.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重点行业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期间依据绩效结果,对新建孵化器给予运营、研发投入等费用补贴,对孵化企业给予高成长性奖励,对创业服务机构给予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奖励等。鼓励外来资本来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2.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支持区内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鼓励建立获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3.鼓励双创载体组织承办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双创载体组织承办“国家级龙头企业挑战赛”、“技术转移直通车”等各类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通过赛事规模、中小企业参与程度、影响力等方面绩效评分结果,给予补贴。

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5.提升双创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区内双创载体,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多层次、多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活动开展;通过承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举办项目路演、创业培训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国家级、省级双创载体,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10万元补助(绩效考核指标附后)。鼓励省级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国家级,申报成功后,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额外奖励,并对双创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培育高质量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赛事、促进双创资源整合等方面给予补助。

6.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7.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对于入驻经市、县区认定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水电费补贴,补贴实行“限价定额”,具体标准统一为:创业实体主营业务为一产类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按每年10元/㎡,单个创业实体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按照每年200元/亩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补贴不超过3万元;主营业务为二产类的,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主营业务为三产类的,按照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9.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10.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2.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三、加快中小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3.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并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14.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区内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

15.支持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据考核结果,对新建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运营、研发投入等费用补贴。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区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三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6.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支持本地企业联合在芜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开展工程化研发,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择优予以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17.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8.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企业加强标准研制工作,抢占行业话语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0.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专利布局,实施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开展国际专利布局,申请PCT专利并拿到国际申请号的,给予申请费用补助,申请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之后,企业PCT专利获得授权并实现一定产业化,在省、市奖补基础上,每个专利申请号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21.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22.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区的,根据实际上市成本,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前三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区内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芜湖的,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

23.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附则

24.本办法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25.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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