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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经开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奋力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4〕1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宿政秘〔2024〕1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升规纳统奖励。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

宿州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经开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奋力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4〕1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宿政秘〔2024〕1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升规纳统奖励。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定奖励,其中新建投产升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年度成长型升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零住餐(含大个体)、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3万元奖励。

2.上台阶奖励。对当年开票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高成长奖励。对当年开票收入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且营业收入增幅分别超过25%、20%、15%、10%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以上三条多个奖励,在一个年度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鼓励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5.加快领军型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和省级工业精品,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奖励。

6.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当年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中轻纺鞋服类规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当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主要生产设备发票金额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

7.加快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8.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以上且较上年为正增长的规上企业,按其当年R&D经费及较上年增长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当年R&D经费投入的1%与较上年增长额的2%之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9.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参赛评比。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且落户我区的项目,按照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分别奖励。同一项目当年度在多次比赛中获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区内企业购买市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区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补助。

12.提升吸纳技术合同交易额。对规上工业企业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系统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60万元补贴。

13.加强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申报成功PCT国际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贯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发展外向度经济

14.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新引进企业,当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含)至4000万美元(含),按当年进出口额贡献度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对存量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低于上年度的,不予奖励。当年进出口额超过上年度的,存量部分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以下,按贡献度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增量部分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下,按贡献度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50万元,增量部分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15.支持参加行业展会。对参加境内专业国际贸易展会、境外展会提前至经济与科技局报备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给予不超过70%补贴,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补贴最高10万元。

16.提升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对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等按实际支付凭证给予不超过70%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17.支持增加外资规模。新引进合同外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8.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园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园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股改企业,园区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四板农业、科技、文旅、中医药、专精特新板等其他板块挂牌的非股改企业,园区给予不超过7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9.生活补贴。从经开区范围外新引进到我区工业企业工作的全职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校本科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园区工业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地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以及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1000元/人。

20.购房补贴。从经开区范围外新引进到我区工业企业工作的全职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校本科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凡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经开区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享受外贸政策的企业需有正常收付汇、出口退税业务。

2.以上条款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配套,按上级政策执行;未要求配套,按此实施意见执行;与招商政策重复的条款,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

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园区财政审计局、经济与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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