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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灵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璧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导读:灵璧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灵璧县委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省质量强县示范县的实施意见》《中共灵璧县委.....

宿州市灵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璧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灵璧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灵璧县委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省质量强县示范县的实施意见》《中共灵璧县委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璧县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设立2000万元的灵璧县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建设,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宿州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定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按照对应的主持标准制定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修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在项目通过国家、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获得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2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组织,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组织,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检验检测建设。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先进认证机制,对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企业,政府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5万元奖补。生产、建筑、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1万元。对首次通过三证合一认证企业给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奖补最高不超过4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对入选县“四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通过质量主管部门颁发首席质量官证书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对获得“灵璧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奖励获奖组织2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

(二)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和获得“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宿州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

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5万元;获得安徽省“黄山杯”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宿州市“金鸡杯”的项目,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

对新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优秀旅游乡镇)、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省级特色小镇、省级旅游小镇的乡镇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旅游村、省级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的乡村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被评为省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依照国家标准修建旅游厕所的村镇,依照旅游厕所验收等级(AAA、AA),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对新被评为“安徽省特色旅游商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被评为“宿州市十佳特色旅游商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一)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三)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培育绿色发展企业。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第九条  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

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因召回产品数量巨大可能导致破产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按照出厂价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一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推动轴承特色产业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研发中心等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晋级国家创新平台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

(二)对轴承类制造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对轴承类制造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精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称号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基金政策支持的项目且经质量发展基金途径奖励项目,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成立时间应以每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逾期以及提前申报的,视为无效,部分奖励项目因程序规则跨度超出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灵璧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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