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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安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金安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发〔2019〕19 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关于开展质量强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金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安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安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发〔2019〕19 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安区关于开展质量强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秘〔2021〕47 号)《六安市金安区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金政秘〔2021〕5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建设质量人才队伍,积极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新获批准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个人(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 万元、3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认定的企业(组织),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AAAAA、AAAA、AA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8 万元、4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2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AAA级、AA 级、A 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 万元、2 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技术创新建设。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 3 年,每年给予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20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强基技术改造设备补助的,另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10%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另给予最高层级奖金的 1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对新获得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 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 良好生产规范认证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6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分别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新获六安市政府质量奖、六安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金安区政府质量奖、金安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3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人,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 2 万元补助。(同一国际商标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对新获得长三角(苏浙皖赣沪)区域互认品牌,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 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一次性给予1 万元奖励。鼓励区内工业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在全国一线、二线或省会城市设立自主品牌专营店的,经核实,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专营店3万元、1 万元的补助,单个品牌最高补助不超过20 万元。

对当年新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补1.5 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 3 万元(每个经营主体奖励不超过5 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 3 万元(获中绿华夏认证5 万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奖励 5 万元,特色农品每个奖励3 万元,实施区块链项目奖励 3 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奖励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10 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区内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不同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享受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 级景区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建 AAA、AA、A 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7万元、5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 5A 级、4A 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全省十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8万元。(牵头部门:区文旅局)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进入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5 万、3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 万、4 万、2 万元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贯标)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贷款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每年给予 3 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第九条 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建成国家级、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 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按照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2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基金政策支持且达到相应申请奖励条件的项目,经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三)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办理。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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