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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徽州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现代化新徽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徽州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徽州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现代化新徽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徽州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区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第四条 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畴,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企业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产业化的,且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增幅在15%以上的,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新增部分的2%予以补助(累计12个月),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首次认定或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

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的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对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入库税收增速不低于全区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运行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对省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双创基地内入驻众创空间实行一年期全免政策(含租金、物业、网络、水电),入驻孵化空间实行“一免两减半”(办公租金、物业费用)第一年减免,第二年、第三年减半收取。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企业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对获认定的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获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1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按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

(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企业获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1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贴。

第五条  所涉及项目申报、评审或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区级不另行组织,均参考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对应结果。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申报。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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