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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快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快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我区发展新动能,带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科技项目以及在我区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的高校院所等。第.....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快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快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我区发展新动能,带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科技项目以及在我区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的高校院所等。

第二章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四条 经上级部门认定,对在我区研发投入的重点项目,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年度实际给予项目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实际给予单位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认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六条 经上级部门认定,对我区引进的国内外重点研发机构,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实际给予机构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专利联盟,管委会分别按照上级部门实际给予联盟牵头单位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 申请国内或国外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分别资助2000元、3000元。每户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其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

第三章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第九条 设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区共性技术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予以扶持。                                                                         

第十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管委会分别按照上级部门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的科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管委会分别予以一次性1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十二条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企业补贴额的50%予以配套补贴,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15万。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大连市给予补贴的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示范性现代科技服务企业,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五章 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展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八条 对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智能制造”应用项目,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国家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部件,管委会按照上级部门对其企业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章 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优先对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支持,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具体政策按照《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长管发〔2013〕143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基金。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政策连续性,本政策措施的第三条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管理办法。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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