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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台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导读:凤台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18〕8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凤台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

淮南市凤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凤台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凤台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府〔2018〕8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凤台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实际国家或省拨经费的20%配套,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凤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县先行以直接投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支持“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对已列入“50科技之星”建设的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在凤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凤转化、产业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

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0%、15%、20%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1+3+8”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服务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林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我县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试点)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1000元、500元。对当年获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有效期达5年的,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由县财政资助。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奖励10万、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奖励10万。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各类项目配套、资助、奖励以及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支出。

淮南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由市与县(区)按各50%比例共同兑现的,凡各项奖励、资助资金高于市政策50%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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