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按照实际获批金额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对累计登记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2%、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的,每登记5件成果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5.培育高成长企业。当年获批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批当年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20%的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登云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实际登云总费用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7.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绿色生产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补助金额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根据市级审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8.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
文化节庆活动奖。对注册在我区,经区文旅局批准在我区举办与文化旅游相关大型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中总经费(含人员工资等)20%的补贴,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奖励。对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益为主的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方。对当年运营方通过合肥市文旅局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优秀旅游基地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当年新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体育协会赛事奖励。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体育协会牵头举办的赛事(需报区文旅局批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规模体育活动赛事,根据获奖名次1至3名,按单个奖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至1万元奖励。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区内中小企业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小微企业成长贷”的,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贴息。
10.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贷款,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40%部分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
11.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2.鼓励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参照《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实施。
13.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品牌培育企业”、“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五钻(五叶)、四钻(四叶)国家钻级酒家酒店(中国绿色饭店或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商场、平安商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规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且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
生产性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5.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1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当年零售额总量给予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零售额总量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入规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16.推动建筑业提档升级。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支持首店经济。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市级及以上特色街区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首店,按照国际首店每个35万元、中国首店每个30万元、安徽首店每个25万元、合肥首店每个20万元、开发区首店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招商运营主体与首店各享受50%,单个招商运营主体上限50万元。
18.支持外贸企业提质增效。对我区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9.支持开拓市场。对参加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参加由政府主办、承办的商贸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40㎡、达60㎡、达8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等)3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商标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专利奖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且缴满五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50、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和1:0.5配套奖励。
创优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融资300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此政策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省、市和县区不重复支持)。
服务机构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对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50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在我区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1.培育壮大电商产业。鼓励电商园区、电商特色小镇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园企业申限纳统。对当年培育限上电商企业5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2.保险费用补贴。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规范建设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对当年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企业,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 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
24.鼓励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对当年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ISO 10012)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25.鼓励安全生产。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获得表彰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区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26.优秀企业奖励。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27.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28.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享受合肥市政策奖励的,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及财力贡献限制的条款:(1)第1条;(2)第2条;(3)第3条;(4)第4条;(5)第5条;(6)第7条;(7)第8条第5点;(8)第16条;(9)第18条;(10)第20条;(11)第26条。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29.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0.本政策在安巢经开区范围内有效,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其中涉及跨年度的政策条款以申报时间节点为准,并按照条款内容延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