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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庆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长江中下游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开发园区,加快建成千亿产业园区。现就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制定本政策。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产业基础攻坚战,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为实.....

安庆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庆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长江中下游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开发园区,加快建成千亿产业园区。现就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产业基础攻坚战,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为实现“创一流、进十强、过千亿”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1.鼓励工业企业入规。对首次升规的存量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项目投产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业企业入规。对首次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重点服务业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商贸企业入限。对首次升限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限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建筑业企业入统。首次纳入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5.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营业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含)、50亿元(含)、30亿元(含)、15亿元(含),且增长20%以上(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且增长20%以上(含)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上(含)且增长20%以上(含)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商贸企业增产创收。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且销售额和零售额均增长20%以上(含)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上(含)且零售额增长20%以上(含)的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且零售额增长20%以上(含)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限额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调查单位中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当年商品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给予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

8.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上(含)且增长20%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两家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兼并重组并升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

9.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为实施该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若为经开区首位产业企业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分改子”

10.对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外,按照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兑现有关奖补政策。

六、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11.壮大电子商务业规模。对当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对开展网购保税进口(即1210进口)年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且单量超过10万单(含)的企业,每申报出区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1元的奖励(销售额按政策申报月第一日汇率折算,下同),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出口,对出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企业,每1美元在线销售额给予企业0.04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优化跨境电商物流方式,对区内企业通过空港运输入境的货物,按照实际进口额给予企业每美元0.01元的物流费用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企业对外贸易。对年度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企业(含新发生实绩企业),给予1美元0.03元补贴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在经开区设立、服务于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且实质性运营的,按当年研发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实验室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研发经费的3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贴;许可实施的,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作价入股的,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吸纳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吸纳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该政策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6.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或者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3万元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对于入选市级高层次人才(含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推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新

17.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获得授权并纳入经开区有效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仅限一个国家)。

18.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将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成果进行产业运用转化,每件给予研发团队或发明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不可与市级政策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当年度(以标准发布时间为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给企业直接从事标准管理的部门或个人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0%,奖励给企业标准总监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

九、附则

20.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单位,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必须均在安庆经开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经营户只需统计关系在安庆经开区。

21.对未履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综治维稳等责任事故、环境违法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欠税、侵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22.政策第三条“激励企业做大做强”、第四条“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23.对于政策第七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有以下约束条款:

(1)“规上”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条政策,原则上不推荐申报省、市科技项目。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③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2)“规上”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本条奖补资金减半享受,原则上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投入增幅低于10%。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研发投入增幅低于8%。③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增幅低于5%。

(3)当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低于15%(含15%)的不予享受本条政策;增幅超过30%(含30%)的,本条政策奖补资金上浮20%;增幅超过50%(含50%)的,本条政策奖补资金上浮40%。

(4)非“规上”企业,减半享受本条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不受此限制)。

(5)注册成立满3年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法人,不予享受本条政策,原则上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6)对当年新引入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的单位优先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24.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25.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以及有关“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其他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26.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经济发展局、产业与科技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综保管理局负责解释。

27.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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