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2022-2023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按照“五有”标准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同类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支持创新企业培育。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区外整体引进到本区的有效期超过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2022年度研发经费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20%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2万元;对2022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5%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3万元;对2022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4万元;对2022年度研发经费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的企业,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6万元。对首次填报研发经费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4%的,奖励企业经济运行管理人员2万元。
4.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科研攻关,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研发经费的3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吸纳(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产学研合作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二、附则
1.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单位,需在本辖区注册设立、在地纳税。
2.除“支持创新企业培育”条款外,本政策奖补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
3.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4.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扶持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