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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潜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潜山市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潜山市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自主创新为主线,着力.....

安庆市潜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潜山市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潜山市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自主创新为主线,着力强化创新资源供给,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主体地位,壮大创新人才队伍,为实现科技创新能力跨越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到2023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安庆市平均水平;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达到7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达到6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幅高于安庆市平均水平;实现全市无“零专利”规上工业企业(含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创平台建设明显加快。创建1个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联合体;2021年底前建成公共研发服务平台1个,2023年底前新增新型研发机构1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占比达到20%以上。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明显提升。年均完成科技成果认定200条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25%以上;至2023年底,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5亿元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摸底,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加大入库企业培训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梯队。加快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提升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能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各乡镇)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增计划,加大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平台等技术服务型企业和省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中筛选培育力度,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构建遴选、入库、培育、认定“四个一批”工作机制,引导人才、服务、政策、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对通过认定、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科技保险,按保费实际支出30%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市监局、统计局、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住建局)

3.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推进研发活动项目化,建立规上企业研发项目库。统筹关注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服务业的研发投入。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作为项目申报和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进一步强化科经、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联动,积极落实好企业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帮助企业提高财务规范、研发费用归集等业务水平。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企业(科技机构),在安庆市相关奖补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0%补助。(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发改委、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4.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参加安庆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安庆市级比赛的给予1万元奖励;进入省级比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比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庆市级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参赛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同时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比赛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享受,参赛奖励与名次奖励可同时享受。对主导制定(起草人排名前三)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个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财政局、市监局)

(二)大力建设创新平台

5.升级一批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推进现有产业集群加快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属地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引导支持有仪器设备、有研发人员、有研发项目、有科技成果的新型研发机构入驻。推深做实源潭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发中心和徽瑞医药健康研究院、林业科技创新中心等现有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支持其发挥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立开放式公共检测中心、质检中心,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其他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被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上一年度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潜山市人民政府与高校签订校地合作协议,共建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的,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平台建设和项目实施,具体共建方案另行制定。对市直单位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林业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6.布局一批综合创新服务平台。对注册在潜山市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安庆市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基地、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新成立并经安庆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在省、安庆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内为我市2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包括规下样本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7.培育一批企业技术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等平台)。对当年获得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安庆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产学研示范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财政局、各乡镇)

8.建设一批科创产业园。鼓励建设科创产业园(基地、集群),争创源潭专精特新刷业产业园、王河省级农业科技产业园、黄铺林业科技产业园、经开区沪潜医药健康产业园、军民融合产业园与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等科技产业园。对经国家、省、安庆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各乡镇)

(三)推进建设创新体系

9.降低科研机构运行成本。科研机构通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用于科技研发投入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机构,全额补助担保费;对主营业务收入200(含)-500万元的企业,补助担保费的50%。对承租标准化厂房进行科技研发的科研机构,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100%补助;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200(含)-500万元的,给予厂房租金50%补助。每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各乡镇)

10.实施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工程。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出台紧缺型专业人才招引政策。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争取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交叉合作,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省、安庆市、潜山市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及要求予以扶持,帮助申报安徽省和安庆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对经潜山市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自主举办的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创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和大讲堂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安庆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科经局,协同单位:组织部、财政局)

11.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金融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科技担”工作力度,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推出“科技贷”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支持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认可知识产权质押,扩大金融供给,切实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少与创新发展资金需求大的矛盾。全力支持科技类企业进军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科创板挂牌。支持科技类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产品在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科技、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责任单位:金融办,协同单位:科经局、人行)

12.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机构,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1000-5000万元(不含)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对引进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林实用新技术、新品种,且在本市首次建立试验示范推广基地达到3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上级主管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企业和个人申报认定省级科技成果的,每件给予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经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协同单位: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

13.以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以实施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推手,积极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富锌富硒产业发展。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力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过渡,围绕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一批科技扶贫项目。对科技人才当年被认定为安庆市、潜山市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0.3万元补助;对于当年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培训,经潜山市级主管部门同意、自筹资金开展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培训的科技机构、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组织,培训规模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1天的,每期给予0.2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协同单位:经开区、财政局、科经局、商务局、各乡镇)

(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14.完善科技工作机制。成立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经局,发改、统计、市监、招商、税务、商务、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林业、住建等部门共同参加,形成合力,落实多部门会商机制,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责任单位:科经局,协同单位:经开区、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

15.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引导作用,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技宣传工作,提倡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大力宣传创新企业、创新人物、创新政策、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促进科技、金融、人才、财税等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宣传部,协同单位:经开区、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

16.切实抓好科普宣传。依托科普教育基地等载体,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组织举办“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普活动宣传月”等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科学素质。提升中小学生科普教育质量,为全市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参加科普活动的机会,引导社会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安庆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协,配合单位:经开区、科经局、教育局、卫健委、各乡镇)

四、附则

1.市财政设立“潜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金额度2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存在小额扶贫信贷等政策性贷款资金未如期归还,提供虚假凭证被查实的,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3.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③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4.本政策可与安庆市政策重复享受,不与潜山市内其他行业出台的奖励政策重复享受;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5.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6.本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本政策由市科经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8.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相关程序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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